2010年6月5日下午2:00到4:00,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刘兰芳法官,在学院路教学楼220教室为同学们开展了一场主题为“国际航空运输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实务”的讲座。我院姜茹娇老师出席并主持了该场讲座。
刘法官在本次讲座中,主要借助一个北京市高级法院近几十年来最大的一场案件,来讨论在涉外审判实践中,国际航空运输事故赔偿案件中的程序法适用和实体法适用的问题。
首先,刘法官介绍了案情。本案案情较为复杂,诉讼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本案共有六个原告,六个被告。原告为马来西亚某航空公司和五家保险公司;被告为大连某化工产物生产厂家、马来西亚在我国的某地面服务公司、某鉴定机构等。案件发生于2000年3月,大连某化工产物生产厂与马来西亚某航空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将一批无毒无害的化学产物有该运输公司运往印度。经某鉴定机构检验,该批货物不属于危险物品,可以装机运载。但当货物运至印度时,机场卸货工人进入货舱后出现多人晕倒中毒症状,飞机也被严重腐蚀。经官方机构检验,该批货物并非大连某化工产物生产厂家声称的无毒无害产物,而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马来西亚某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的货运飞机损失经鉴定为全损。该飞机已经向5家保险公司投保。因此,航空公司和五家保险公司对大连某化工产物生产厂和某鉴定机构、负责货物地面检查等服务的某地面服务公司告上法庭。
接着,刘法官简单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本案涉及买卖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关系等十叁个法律关系。属于混合状的法律关系。刘法官指出,在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准确的把握法律关系是理清案件事实的关键。在本案中,还出现了行为导致行为结果引起的法律后果竞合的现象,因此法律关系的认定更加存在争议。
在分析本案法律关系之后,刘法官接着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和诉讼主体。在本案中,存在这航空运输纠纷与侵权纠纷是否需要合并审理的争议。刘法官指出,在本案中,如果将二者分开审理,那么案件的认定与审理将会十分复杂,当事人也不能充分参与诉讼。合并审理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也可以更加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因此应当合并审理。
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等实体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后,刘法官对本案的程序问题展开了讨论。
首先涉及到的是本案的司法管辖问题。主要是指本案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刘法官指出,根据我国法律对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涉外案件,由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因此符合级别管辖。此外,刘法官指出,在本案连接点的选择上,采取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进行分析和选择。
其次,刘法官指出,本案还涉及在涉外案件中,仲裁和诉讼的关系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可以排除诉讼管辖。在本案中,某地面服务公司基于与运输公司的仲裁协议,提出对法院的管辖权异议。但是,由于我国仲裁均为机构仲裁而不存在临时仲裁,而在二者的仲裁协议中未约定仲裁机构,因此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
再次,刘法官分析了本案的证据问题。刘法官指出,本案存在证据法上的冲突。她指出,在我国,法院采纳一项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必须具有证据的适格性和达到证明标准。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证明标准是指高度的盖然性。另外,刘法官进一步分析了本案的证明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主要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其中,运输公司承担最多的证明责任,该公司需要证明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的存在,以及侵权行为、侵权后果和因果关系。5家保险公司则需要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被告的主要证明自身对损害结果无过错。
最后,刘法官就案件相关法律问题与在场同学进行了讨论。讨论结束后,姜茹娇老师做了总结性发言,对刘法官带来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
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本场讲座圆满结束。
附注:由于本案尚未审结,网站对案件案情和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不能进行过多报道。
责任编辑:赵晓琳/摄影:谭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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