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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专家:要与西方大国签双边协议追索文物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05&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点击量:

发布者:国际法学院&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09-03-06&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核心提示:对于两尊圆明园兽首的索回,国际法专家宣增益认为通过法律途径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可行的途径是外交途径和经济途径,通过联合文物损失大国或提供经济好处与英法谈判。

 第一财经日报3月6日报道 两尊圆明园兽首的拍卖,牵出了太多法律问题。律师团试图通过起诉索回文物,究竟可行性有多大?文物原收藏者贝尔热声称不再拍卖兽首,文物能否最终回归祖国?

  为此,《第一财经日报》独家采访了麻豆一区二区99久久久久国际法专家宣增益教授。

  《第一财经日报》:目前的状况下,要索回两尊兽首可能性有多大?

  宣增益:现在文物的拥有者已经发表声明不再拍卖这两尊兽首了。因此要索回文物只能通过官方途径,律师团如果再起诉,他们法院也不一定会接受了。

  《第一财经日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文物的实际操作性有多大?

  宣增益:实际操作性很小,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一个文物主体的问题。因为是中国政府代表全国人民拥有这个文物,所以任何其他人都不构成合法的诉讼主体。即便现在中国政府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但由于我们的国家主权的原则,我们不可能接受任何国家法院的管辖。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以政府的名义,去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起诉就意味着你放弃了“国家管辖豁免”的权利。

  此外,你也不能到联合国国际法院去起诉。我们国家长期以来一直没接受它的管辖。因为国际法院一直由西方国家把持,虽然其中也有我们中国的大法官,但毕竟是少数。而且从过去的经验来看,他们的判决主要都是倾向于西方国家。所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文物的这条途径基本是不可行的。

  虽然现在有一些国际公约可以参照,比如1954年在海牙会议上制定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对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年在罗马外交大会上通过的《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对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等等。但这些国际公约没有足够的强制力,另外这些公约也都是我们文物流失以后签订的。而且这些公约当中追溯时效最长的也只有70年,我们现在已经有140多年了。但这些都不是最主要的因素,最主要的还是主体问题。这次“律师团”向法国法院提出的“禁拍令”遭到驳回,也主要是因为主体的原因。

  《第一财经日报》:那么除此之外还有哪些途径是可行的呢?

  宣增益: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外交途径,把文物损失大国联合起来,签订一个共同的声明,给这些通过非法途径拥有文物的国家和个人一些外交的压力。第二是和英国、法国等这样一些西方大国签订双边协议,利用我们能够提供的一些经济好处,与它们谈判。要求他们将非法途径获得的文物义务返还中国。这次经济海啸后,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也有所提升。比如最近我们的采购团前往了英国、德国、西班牙,唯独排除了法国,这就是对法国的一个惩戒。

  这方面一些中东国家有成功的先例,他们主要是利用石油这个手段,来促成这些双边协议的。我们现在已经和美国签订协议了,所以我们也完全可以通过这种模式,利用我们现在的市场优势,要求和西方国家签订类似的协议。   (本文来源: 作者: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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