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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背景下的航空法与空间法”国际研讨会会议简报四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05&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点击量:

发布者:国际法学院&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发布时间:2008-10-23&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空间法专题

议题一:空间活动及国际空间法的发展

20081018日上午

  

主持人: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  周忠海 教授

发言人  国际空间法学会(巴黎)主席、莱顿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所主任 

谭嘉·梅森—兹瓦女士

 

题目:  国际空间法的新发展

谭嘉·梅森—兹瓦女士对受邀参加此次研讨会感到非常荣幸,并恭喜中国成功进行载人飞船的飞行。她从欧洲空间局的相关情况谈起,介绍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欧洲空间局

欧洲空间局的前身是两个组织:1964年的欧洲太空研究组织和欧洲发射发展组织。两组织于9年之后合并,成立了欧洲空间局。欧洲空间局的目标主要是促进各国为和平目的进行空间探索研究,它目前有成员国17个,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瑞士、英国、西班牙、挪威、葡萄牙、瑞典。以及4个合作国:匈牙利、波兰、捷克、罗马尼亚。

欧洲空间局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叁类: 1 必须性项目,所有成员必须参加,通常为科学性项目。2 选择性项目,成员国可选择是否参加,以及参加水平,欧洲空间局提供大约80%的经费。3 操作性项目,根据用户要求开展,包括放置设施,保证发射、控制卫星等活动,费用由用户承担。

二、欧盟相关情况

欧盟最初基于经济目标成立,而今其领域已经拓展到文化、政治等多个方面,并拥有了27个成员国。欧盟的法律既包括《阿姆斯特丹条约》,《里斯本条约》等提供主要原则性规定的主权国家间缔结的条约,也包括条例、律令等众多第二级法律。但是,“外层空间”一词并未在这些法律中提及,而是仅仅出现在一些政策性文件中。

欧盟的政策旨在推动欧共体经济的和谐、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高水平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和环境保护的实现,提高生活标准,增强社会凝聚力。这些内容反映在欧共体条约的第2条。其内部市场的支柱主要有货物、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通、竞争机制(如禁止卡特尔)、各国法律的统一化等几个方面。

欧盟和欧洲空间局扮演了不同角色:欧盟主要做一般性质的监管,而欧空局则以空间为重点关注对象,并着眼于具体操作和技术层面的问题,二者在空间领域已展开了一系列合作。

叁、合作年表

12000年出台与空间相关政策;

22003欧洲空间政策白皮书;

32004框架协议、第一个空间理事会;   

42007 欧洲空间政策主要包括:欧洲空间活动的共同的政治性框架;空间部门的基本目标和策略;处理安全、防卫、空间的进入和空间探索等一系列问题。

5、合作远景:《里斯本条约》

20071213日签署,其生效必须得到27个成员国的批准。它在历史上第一次将欧盟在空间领域的权限法典化。

四、合作事例

1   已有项目:伽利略计划、哥白尼计划。

2   未来展望:有望在空间旅游、空间探索等多个领域进一步合作。

资金、技术等问题的限制使得空间探索、空间资源的开发不可能由一国独立完成,而必须开展合作。在这一方面,欧盟进行了长期的尝试,但仍需进一步的努力。其中可以考虑的方向之一就是将欧洲空间局转变为欧盟的一个机构。但随之会产生一些风险,包括可能导致欧洲空间局工作效率的降低、官僚化问题等等,需要进一步的考虑和解决。

  

发言人  香港大学法学院  赵云 教授

题目: 《营救协定》:外空商业化背景下宇航员营救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赵云教授从《营救协定》的制定背景介绍起,并详细分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相关内容:

一、《营救协定》制定的背景

营救协定的具体起草方面,当时的两个超级大国,尤其是前苏联,起了主导作用。前苏联最先向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外空委提出制定有关宇航员营救的国际公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之后,包括美国、奥地利、加拿大、阿根廷、黎巴嫩和墨西哥等国家都参与了《营救协定》的起草和制定过程。经过多年的讨论,《营救协定》终于在19671219日联合国大会上一致通过。该协定于1968123日生效,截至200711日,已有89个成员国,以及24个签署国; 另外还有一个国际组织,即欧洲航天局,表示接受协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有的航天大国都已经加入该协定。

二、《营救协定》的框架

1968年《营救协定》由序文和10条组成。序文部分强调了1967年《外空条约》在本协定制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其中第五条和第八条中对于宇航员救助的原则的规定。《营救协定》前五个条款从人道角度出发,专门制定了有关援救宇航员及送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的问题。第六条则专门针对“发射当局”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界定。《营救协定》另外四条仅仅是就包括签字、批准、生效、存档、修正以及退出等程序性问题作出惯常的规定。

叁、发射当局与发射国

《营救协定》第六条界定了“发射当局”的概念,即对发射负责的国家,或是对发射负责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发射当局不仅仅指国家―发射国,还包括对发射负责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当然,对于发射当局的完整理解,还必须结合有关“发射国”定义的讨论。

四、宇宙航行员与宇宙飞船人员

《营救协定》在其标题和文本分别采用了两个不同的词汇来描述营救的对象。协定的标题使用“宇宙飞行员”,而文本则使用了“宇宙飞船人员”。也就是说,宇宙飞船人员不仅包括了宇宙飞行员,还包括宇宙飞船上的其他工作人员,例如在飞船上执行任务的科学家等。

五、缔约国的义务

针对宇宙飞船人员及空间物体这两方面的问题,《营救协定》规定了叁方面的义务。首先,有关通知的义务。《营救协定》第一条规定了缔约国最低限度的通知义务。第二,营救的义务。第叁,归还的义务。

六、结论

《营救协定》本身并不长,规定目的明确、简洁明了、易于执行,是所有五项外空公约中最少引起争议的公约, 其缔约国的数目仅次于外空条约。这项协定的达成符合所有国家,尤其是航天大国、进行或准备进行载人航天飞行的国家的利益。在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或正在准备参与航天活动,《营救协定》对于非航天国的潜在作用和重大意义也是可想而知的。

  

发言人  麻豆一区二区99久久久久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凌岩 教授

题目:  反卫星武器的法律问题 

    凌岩教授首先结合当下实践中有关反卫星武器的具体案例,提出问题:目前是否有国际法明确禁止使用反卫星武器。而后,从这一疑问出发将问题展开:

一、    法律规制情况

1963     《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

1967       《外空条约》第四条

1979   《月球协定》第叁条  

1972   《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第五条

1979  《美苏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

凌教授指出,通过对相关条约的分析可以发现,反卫星武器并未被国际法禁止。 

二、    引发问题

    当下,国际法缺乏禁止使用反卫星武器的规定直接导致以下问题的产生:1、在实践中,可适用法律不足;2、不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3、加速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因此,各国不应当借口法律无规定即试验反卫星武器,而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以保护各国的利益、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叁、国际社会的努力

针对上述问题,国际社会进行了以下努力:1、联合国大会。其决议虽然仅具有建议性质,但表明了各国共同愿望。2、裁军谈判会议。1985设立特设委员会,开始谈判。1998年以后,因为内部不一致,工作陷入停滞。3、争取缔结有关的公约。2006年,中、俄等多个国家在裁军谈判会议上曾提出建议,以条约形式防止反卫星武器的滥用。但是目前,缔结全面禁止外空武器化公约困难较大,美国强烈反对。

四、其他解决途径

考虑到现实情况,目前有望采取的解决办法主要包括:1、修改《外空条约》 4条;2、缔结中美俄部分禁止空间武器或反卫星武器条约。鉴于目前缔结全面禁止外空武器化公约存在困难,可以考虑在中美俄叁国间先行缔结部分的禁止空间武器或反卫星武器条约。这一局部展开的做法在历史上也是有先例可循的,例如:19771978年,美苏开展了禁止反卫星武器的谈判;1963年,缔结了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至于条约的具体内容,凌教授建议应包括以下方面:1、禁止一切反卫星武器;2、禁止试验、生产和使用反卫星武器;3、具体的核查机制。

发言人  中国航天员中心官员  左晓宇 女士

题目: 中国航天活动与航天员选训及其法律问题

左女士从实务的角度,介绍了中国载人航天活动的历程及未来发展,并特别阐释了航天员的选训条件及选训计划。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国载人航天活动历程及未来发展

中国航天事业是在50年代中期开始的,经过多年的奋斗和拼搏,我国已独立自主地突破和掌握了载人航天基本技术,建成了配套的载人航天和兼顾我国载人航天未来发展的基础设施,并造就和锻炼了一支精干的科技队伍,为我国航天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03年和2005年我国成功进行了“神舟五号”和“神舟六号”载人航天飞行,使我国成为继美、俄之后世界上第叁个用自己研制的载人航天器将自己选拔训练出的航天员送入太空的国家。中国航天计划分为叁步来实行,第一步是“神五”完成的从无人到载人飞行,第二步则是“神七”完成的航天员出舱太空行走试验。而“叁步走”的最后一步则是,首先建立短期小型空间实验室,最终目标建立长期的大型空间站,以及建立航天员可以往返于地球与空间站的“空间往返系统”,进而进行规模比较大的空间科学试验。我国将在2011年左右发射空间实验室,2020年左右建成载人空间站,并会在不久的将来实现载人登月。

二、航天员的选训

航天员选拔,是指从特定人群中挑选出能够满足太空飞行要求和完成一定航天任务的航天器乘员或乘组。选拔项目和选拔标准要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选拔方法、技术手段以及结果的评定必须考虑到相关学科的理论成果和发展现状,并考虑特定航天器和航天任务的特点,以能满足任务要求为根本出发点。航天员选拔与其他职业选拔相比,选拔内容全面、系统,选拔标准“苛刻”,选拔过程层层递进,不断深入,选出率较低。这是航天员选拔最主要的一些特点。

航天员选拔实施程序各国大同小异,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初选阶段。首先发布选拔公告,根据一般条件选拔标准对申请人的一般情况、职业档案与健康档案进行审查,并进行初步体格检查,旨在排除有明显疾病和功能障碍和候选人。(2)复选阶段。对初选合格者进行全面、深入的医学检查和心理学检查。临床医学检查通常在指定的权威性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按照标准排除一切可能的疾病和功能障碍;而航天员生理功能和特因耐力检查、心理学检查则在航天员中心,其目的是进一步挖掘潜在性疾病和发现功能异常者。(3)定选阶段。在各项检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合格的候选人名单,并提交权力部门批准录取。

航天员训练包括以下项目和内容:一是基础理论训练,目的是帮助航天员建立载人航天飞行的基本概念,掌握相关基础知识,为后续专业技术训练奠定基础。二是体质训练。主要目的提高和巩固身体素质,增强抗病能力,使航天员能够以健康的体魄和旺盛的精力完成训练任务和飞行任务。叁是心理训练。四是航天环境适应性训练。目的在于提高航天员对航天飞行特殊环境因素的耐力与适应能力,以及返回地面后的再适应能力。五是救生与生存训练。六是专业技术训练。目的是使航天员掌握载人飞行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技能及相关知识。七是飞行程序与任务训练。八是大型联合演练。九是其它训练。

叁、空间立法应关注的问题:畅想未来立法

现存的空间法律制度面临着挑战。挑战既包括对现有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修订,也包括对新出现的问题加以规范以及制定新规则、新制度。现存条约在许多方面都缺乏对相关内容的明确规定,例如:从事载人航天事业的航天员理应受到特别的尊重,享有特殊的荣誉,并受到特别的保护。外空国际合作有待规范化。预防、减少和清除空间碎片问题,仍将是未来外空环境立法关注的问题。

我们建议尽快制定一部我国的国家空间法。在立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遵守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空间法的规定,但不应刻板地遵守;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向联合国有关机构提出一些有利于我国进行空间开发的提案和议案。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应考虑融合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相关规定。

第二,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世界各国的空间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特别是美国和俄罗斯的等航天大国的经验。

第叁,整合、编纂和分析现有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提供立法基础。

第四,研究应从长远着眼,从现实着手,系统、持续地进行跟踪研究和超前研究,积累成果,注意发展动向,使我国的空间立法具有前瞻性,避免因为频繁修改而影响其稳定性。

点评与讨论:

黄解放先生提问:在航天员训练中,有没有向航天员讲授《外空航空法》?

左晓宇女士回应:在航天员培训中,大概要对航天员进行叁个月左右的《外空航空法》培训。

李居迁教授提问:反卫星武器可能会带来意外损害,《责任公约》对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否有必要被取代?

凌岩教授回应:我并没有说再建立一个新的损害赔偿制度,现行的《责任公约》对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已经足以涵盖反卫星武器可能带来的损害赔偿问题。

周忠海教授回应:目前应加强对《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公约》的研究。不单要研究法律,还要研究技术。一方面的是注重研究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还要关注研究的可能性。做研究时可以和一些技术人员加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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