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豆一区二区99久久久久

您的当前位置 >> 首页 >> 讲座沙龙
通知公告
学院新闻
友情链接

“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65期——国际经济法视野中的国有公司问题

发布人:网络部           发布时间:2017-04-16&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点击量:

 

2017年4月13日晚“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在科研楼叠209教室举行。本次讲座由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担任主持人,英国萨里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兼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麻豆一区二区99久久久久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杜明受邀就“国际经济法视野中的国有公司问题”进行了专题演讲,国际法学院的学生参与了此次讲座。

 

杜明教授首先就这一问题的研究背景做了介绍。目前,国有公司普遍被认为已经成为国际经济争端中的主体之一。在我国,国有公司在某些支柱性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同时国家在管理和财政手段上普遍对国有公司予以支持。在这一背景下,对于国有公司最核心的问题是政府与国有公司之间的关系。

接下来,杜教授又分别从贸易法和投资法争端解决的领域对国有公司定义问题的解决进行了梳理。WTO法律制度下的认定要素主要由货物贸易反补贴案例构建。通过引入美国反补贴案的相关判例,杜明教授总结出“public body”的三个认定要素:(1)structure;(2)control ;(3) function。虽然并没有将国有公司认定为公共机构的判例,但是将meaningful control作为认定标准就为将国有公司认定为公共机构埋下了伏笔。在投资法领域,国有公司主要涉及到东道国对外资进入的审查,包括各国对“国家利益”这一概念的界定不同,以及因此而引发的过大程度的自由裁量。从仲裁庭以及WTO 的相关实践来看,在投资法领域的争端解决中将国有公司认定为公共机构的标准相比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相关标准要更为宽松。

在最后一部分,杜教授对国有公司究竟应当进行何种程度的改革才会被认定为市场主体这一问题进行了延伸。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应当采取比较法的方法,所涉及的角度可以包括央企与国企、国资委的作用以及地方政府与地方公司的关系等。

杜教授发言结束后,与会的同学积极提问,与杜明教授就public body的认定问题、与TPP中国企条款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最后,孔庆江院长对讲座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与主讲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也对各位同学提出了学术研究方面的建议。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麻豆一区二区99久久久久 Copyright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学校方位
学院路校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邮编:100088
昌平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邮编:10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