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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45期“民事诉讼法中的仲裁理念与规则”

发布人:网络部           发布时间:2015-09-23&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点击量:

 

    2015年9月22日晚六点半,我校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45期“民事诉讼法中的仲裁理念与规则”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地下202教室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资深仲裁员傅郁林为我校师生做了一场精彩的演讲。

本次讲座中国仲裁周组委会主办,麻豆一区二区99久久久久国际法学院承办,国际法学院霍政欣教授主持。

讲座首先从仲裁不同于司法的自身特点(管辖权的取得、仲庭人员的构成、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讲起,提出本次讨论的重点是商事仲裁。商事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书面达成的仲裁协议,取得对约定事项的管辖权,并据此对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作出具有强制拘束力的裁决。管辖权是由当事人的协议获得,信任是仲裁的生命。又谈到中国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认为仲裁的标准是“符合法律,公平合理”,法律的评判标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紧接着,就四类纠纷解决途径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从第叁者角色、权力来源、效力以及程序保障进行比较分析,并讨论该四种途径安全阀的设置,重点强调了仲裁的程序保障是正式而又快捷的,诉讼的程序保障是正式但却复杂的,而和解和调解并没有正式的程序,效力结果也是不同于仲裁与诉讼,是没有强制力的。。

点评环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业务处处长、仲裁员焦亚尼肯定了“当事人自治”是仲裁领域的王道原则,诚信应是自治的内涵;仲裁与国家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仲裁的发展之路,而我国的仲裁发展并非完全按照国际的趋势;我国多年来形成的“仲调结合”模式是宝贵的东方经验等等。

提问环节,现场同学就“仲裁公平与效率如何衡量”以及“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等问题对教授进行提问,并就仲裁对证据运用的问题进行了热切的讨论。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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