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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院第叁届博士生圆桌论坛之二

发布人:网络部           发布时间:2014-04-21&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点击量:

    2014年4月19日下午两点,国际法学院第三届博士生圆桌论坛第二期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9举行。主题为“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主要介绍国际社会在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由国际法学院主办、我院博士研究生组织并召集,我院杜新丽教授以及全体在校博士生参加了本次论坛。国际法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李乾睿主持,2013级海洋法与国际环境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刘继勇、汪珂如和王小晖分别就这一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国际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林森对发言进行了评议。

    刘继勇首先做开场发言。她提出,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一直是国际公法的前沿问题。在国际社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海渔业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对这一问题均有所涉及。本次论坛选这一主题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实用价值。

    汪珂如的主题发言题目为“国际海底区域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目前,公约对该资源的法律属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她指出,对于国际海底区域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历来持不同观点,前者认为该资源应由各国家自由开发利用,而后者坚持该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发展中国家有权利享受开发利益。汪珂如认为从海底区域遗传资源的特征、该资源与其他自由开发资源的区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构建和谐海洋关系和对区域遗传资源的保护的角度考虑,把该资源定义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更为有利。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王小晖的主题发言题目为“船旗国对滨鲍鲍捕鱼行为的国家责任问题”,她详尽地谈论了国家在有关行为中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她从滨鲍鲍行为(非法的、未经报告的、不受管制的行为)的定义开始讨论,谈到了有关公约和各国司法实践所确立的船旗国对其渔船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和船旗国违反有关义务要承担的国际法责任。

    主题发言结束后,国际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林森进行了评议。林森高度评价了各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并指出,由于海洋资源保护与管理问题的复杂性,这一领域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

    在激烈的自由讨论和提问之后,本次博士生论坛圆满结束!

文:王琳 图: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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