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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echnique of legal personality in the legal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对于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讲座

发布人:网络部           发布时间:2014-06-12&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点击量:

2014528日下午叁点在我校科研楼B206举行,举行了名为The technique of legal personality in the legal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的讲座,主讲人为蒙特利尔Sandy Lamalle教授,主持人为李居迁教授,朱子勤教授出席讲座。

讲座开始前,李居迁教授首先对Lamalle教授进行了介绍,除了有丰富的求学背景以外,Lamalle教授还是一名优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有着丰富的法律实践,担任了十几年的联合国法律顾问,在各个国际组织之间的工作,让她与这个话题有着密切的关注。她不仅取得了国际法、欧盟法博士学位,其他研究范围也非常广泛,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均有所涉猎。

 

 

讲座围绕着“International legalpersonality”展开,探讨“subject of internationallaw”。首先,Lamelle教授介绍了对于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探讨的起源于联合国的法律人的探讨。传统国际法只承认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且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而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可以看到国际组织的特殊现象:各种国际组织蓬勃发展,在解决当代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中它们的作用和影响日益加强。正因如此,随着国际组织日益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参与者,其国际人格逐渐为国际法所承认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另外,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为此目的,它除需要维持组织内部的工作机能外,还需对外开展活动。而对外开展有效活动的基础是在其活动范围内占有必要的法律地位,要享有一定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它不仅在其成员国领域内(即在国内法上),而且在国际范围内(即在国际法上),都需要具有这种法律人格。国际组织中大约有2%是严格的政府间的,5%是其他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4%是非政府组织,60%则是其他非政府组织。考虑到这么大数量的非政府组织,其法律人格的确定值得去探讨,也是现存争议较大的。

 

 

Lamelle教授哈从历史性和方法论的角度,进行了国际法方法论的介绍。过程论的方法、时间和进化论的方法、整合论的方法、实用主义的方法、法律逻辑暗示的角度等。一旦一个早先的定义一旦不满足与法律需要处理的现实问题,那么理论必须进行更新研究,以符合法律的现实问题。“名与实要符”即概念要和实际相符,源问题,根问题与我们接触的枝节是息息相关的。通过介绍这个问题也希望启示解决问题的思想工具是最重要的,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进行扩展。李居迁教授补充性的向在座同学推荐了两部书目:国际法学方法论、新工具。

Lamelle教授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与李居迁教授进行了扩展的讨论和交换意见。朱子勤教授也就讲座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与感想。

 

 

        讲座最后,李居迁教授就Lamelle教授的演讲表示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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