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9日晚6:30-8:30,“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74期在科研楼B209教室举行。讲座邀请了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特聘院长徐国建博士,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为主题进行了专题讲座。讲座由麻豆一区二区99久久久久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刘力老师主持,国际私法研究所的霍政欣老师、朱子勤老师、覃华平老师、北方工业大学的田晓云老师以及国际法学院的学生参与了此次讲座。
首先,徐国建博士展示了他于2005年6月30日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十届外交大会时与其他与会代表的合影,由此引入本次讲座的第一部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制定背景。他说,公约的起草肇始于美国国际私法学家冯·梅伦,1996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8届外交大会成立特别委员会起草公约,在历经十年的艰辛谈判与磋商后,终于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0届外交大会上通过。
接下来,徐博士介绍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签署与批准情况。他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起草方包括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中国和俄罗斯等,而目前生效的国家有欧盟、墨西哥和新加坡等。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2005中国派出代表团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参与该公约的谈判,中国驻荷大使吴恳于2017年9月12日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徐博士认为该公约的意义非常重大,它开创了判决流通的先河,并可能成为在全球范围内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法律基础。
最后,徐博士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内容进行了系统介绍。该公约分为五章共叁十四条,分别是范围和定义、管辖权、承认和执行、一般条款以及最后条款。徐博士着重讲解了前叁章内容。公约的适用对象为国际性民商事案件中的选择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协议具有排他性质;公约明确将破产、抚养义务、版权和相邻权以外的知识产权排除在外,同时允许缔约国通过声明将第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外的任何特殊事项排除本公约的适用。对于管辖权,未被选择的法院不得行使管辖权,但也存在例外情况。第叁章“承认与执行”是最核心的部分,承认与执行排他选择法院协议所指定的其他缔约国法院所做判决是缔约国的一般义务,同时,承认与执行原则存在五种例外。之后,徐博士以一个侵犯着作权的案件为例介绍了理解公约的一大难点——承认与执行中的先决问题,
在提问互动环节,同学们踊跃发言,就《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与其他公约如《纽约公约》的关系、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及仲裁等方面的问题与徐博士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徐博士说,世界即将进入判决的全球流通时代,他对同学们寄予厚望,告诉同学们要放眼未来。
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徐博士与参加讲座的老师和同学们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