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本着学术公平、学术自由与合理竞争的原则,我院对硕士研究生与导师指导关系的设定,实行双向选择制度。
一、凡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均有权利和义务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学习和研究活动。硕士研究生经双向选择程序确定指导关系后,随导师进入研究所,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学习和研究,并参加研究所面向学生的各种学术活动。
二、硕士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的专业范围:
(一)国际公法研究所:接受国际公法方向、国际环境法方向和国际人权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
(二)国际私法研究所:接受国际私法方向,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方向和航空与空间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
(叁)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接受国际经济法方向,奥罢翱法律制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
叁、导师指导学生名额的分配
为合理分担研究生教育指导的工作量,本专业根据指导教师职称和硕士研究生的人数,确定每位导师可指导研究生的人数的上限。其中职称为教授的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上限人数为4人;职称为副教授的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上限人数为2人。
若导师指导的学生含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定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高校教师时,其所指导的研究生人数上限为教授5人,副教授3人。外国留学生,港澳台研究生不在此限制内。
导师指导学生名额的分配,可根据每年招生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四、各方向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指导学生名额数指导研究生,本专业禁止两名或多名指导教师共带研究生。
五、指导教师双向选择流程
研究生导师的选择实行由学生报名与研究所协调相结合的方式。
首先,由研究生填写《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选择指导教师申请表》,(该表内容含新生基本情况介绍,入学成绩,所选导师1/2/3/分层排序等)。
其次,指导教师应以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兴趣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为依据选择本人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期间指导教师有权对选择自己的硕士研究生进行考察并决定接受或拒绝。
最后,未选定导师的研究生由各研究所所长为其分配和确定导师。
六、 硕士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工作应从每年新生正式报到注册之日起三周内(入学教育后两周内)结束。
七、 本规定由国际法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制定惩戒措施。
八、 本规定由国际法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
九、 本规定由国际法学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