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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排课、新开课及授 课方式管理规范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7-04&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点击量: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法学院研究生排课及新开课程工作,合理组织安排教学活动,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一 研究生排课

第二条  自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起,硕士研究生的排课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第一学期:设置两门专业学位课(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叁个方向各一门限选课。

2、第二学期:设置两门专业学位课(国际私法、奥罢翱法律制度);叁个方向各一门限选课。

3、第叁学期:设置专业外语课;叁个方向各一门限选课。

4、其他选修课依据各研究所实际情况,分别排入第二至叁学期。

第三条 专业外语课作为限选课的讲授,将在1-2年内组成国际法学院专业外语课授课团队,三个方向分开授课。

第四条  整合各方向限选课。各方向限选课限定为三门,由各方向(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方向)各自授课。

第五条  整合所有选修课。将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WTO贸易与救济等现在教学计划中没有学生的小方向中设置的限选课纳入现有选修课体系。各方向有权要求本方向学生必须选择某门选修课程。限选课,学位课只限定该年级学生上课,不得不同年级学生共选。每学期开设哪门选修课程,由研究所决定并由研工办协助安排。不开设跨年级的共选课程。

第六条  一位教师给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不超过三门,包括单独和合上的课(含学位课)。

第七条  各研究所在排课和确定任课教师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坚持以导师为主和以校内教师为主的原则,要求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承担授课任务,个别课程因特殊原因可以安排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授课教师,助教一律不得任课。

2、应合理分配教学任务和教学班规模。

3、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合理安排课程进度,保证教学质量。

第八条  每学期按研究生院的统一要求,组织安排下一学期的研究生教学活动。各研究所应按时上交所开课程排课表,课程进度表,教师授课任务申报书等相关表格。授课任务申报书应一式三份,任课教师、院研工办、研究生院培养办各留存一份。未能按时上交的,不予排课。

第九条  因我校研究生院教室紧张,任课教师对上课的时间、地点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应由各研究所统一协调。我院研工办将在排课时酌情统筹协调。无法协调的,按学校安排的时间地点上课。

第十条  凡课程内容、授课时间或任课教师等尚未落实的,不得列入作为下一学期的课程安排。每门课程规定的课时内,不得安排研究生自学,任课教师必须授课。非培养方案规定的讲座,不得占用规定的授课时间。

二 新开课程

第十一条  各研究所可根据学科发展增设专业选修课程,对于专业选修课程的开设,须由申请开设新课的教师首先向研究所所长提出,在所长平衡和认同的基础上,向院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院新课申请书),并向院学位委员会进行陈述,由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后,通过投票作出决定。申请的时间最晚在拟开设课程学期的前一学期(秋季学期为10-11月,春季学期为4-5月),接到申请后,学位委员会需在秋季学期的12月,春季学期的6月组织陈述和论证,并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新开课程必须按照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相对稳定和较为详细、系统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与教学进度表。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应与新开课程申报表一同提交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我院具体情况,对于选修课选课人数连续两学年不足10人的课程,建议取消开设此课程。是否恢复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按新开课程程序申报。限选课不受此条规则约束。

第十四条  各研究所在确定了课程安排及教学进度表后,院研工办负责将排好的课程表及课程进度表及时在本院的网页上公布,以便于教师和研究生查询。各研究所应做好下一学期的教学安排工作,将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及时通报任课教师,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进行。

三 授课方式

第十五条 我院研究生学位课将逐步实施按小班教学的方式授课。“小班”按照行政班级的划分方式进行划分。

第十六条 按照小班授课方式授课时,对于同一门课程不同班级的教学内容和考核方式等,各研究所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教学方式基本统一,具体方案由各所内部决定。

(2)统一授课内容;

(3)考核,考勤方式一致;

(4)统一出题,统一流水阅卷,严格控制学生成绩的优秀率。

第十七条 暂不“小班”授课的研究所做好学位课的“接力”工作,不要出现“断档”情况。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法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制定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际法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际法学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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