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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规范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7-04&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点击量:

一 教学纪律

第一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计划上课,并应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条  因故确需要申请调停课的任课教师,须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调停课申请课表可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

第三条  调停课申请表经相关研究所所长签字审批同意后报研工办,对于符合申请调停课条件的,研工办备案并记录后,依照学校要求将书面申请表及调停课通知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同意后,由研工办通知上课同学,进行调、停课。对于研究生院培养办不予审批同意的,研工办将及时通知老师,任课教师应按时上课。

第四条  对于一学期内一位任课教师累计调停课一次者,须报我院研工办备案;对于一学期内一位任课教师累计调停课一次以上者,须经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送备案。否则视调停课无效。

第五条  因调课、停课导致所缺课时,原则上应在调停课后二周以内,由任课教师及时安排补课。补课时间地点,由任课教师做出书面通知,随补课教师申请表、多媒体申请表等相关表格一同报我院研工办并及时通知同学。调停课后二周以内,未能及时安排补课的,扣除该教师相应的研究生教学课时量。

第六条  每门课程应严格按照课程进度表完成授课任务,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请其他教师代替其授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其他教师代替授课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研究所所长签字同意,并报请我院研工办备案后方可代替授课

第七条  代替授课的任课教师需对该课程内容具有同等或以上讲授能力。对于一学期内一位任课教师累计申请代替授课两次以内者,须报送我院研工办备案;对于一学期内一位任课教师累计申请代替授课两次以上者,须经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送备案,否则视该申请无效。

第八条 对于“接力”授课的课程,应坚决杜绝授课“断档”情况的发生,切实保证教学计划有序规范进行。各研究所所长或课程负责人,在每学期开课前通知各“接力”课程授课教师相应的授课时间和授课任务,并有权全程监督该课程的授课情况。

二 课程的考勤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通过随堂点名或其他形式,考察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在考勤表上进行记录。每学期的第8周研工办将例行检查一次每门课程的考勤情况。

此外,任课教师可以随时将学生的出勤情况通报研工办,研工办将依据情况进行相应工作。

第十条  对于学位课缺勤超过3次;选修课缺勤超过2次的研究生,将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学院仅允许每学期每生请假两次,由于请假所导致的缺课,按缺勤计算。

第十一条  研工办应在每学期选课结束后,将考勤表报送各任课老师。课程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将考勤表报送研工办存档备案。对于“接力”上课的课程,上一位任课老师还应主动将考勤表转交给下一位任课老师。

三 课程的考核

第十二条  一门课程的成绩评定(包括学年论文和读书报告)应公正、合理;专业课和选修课成绩按百分制评定;专业课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选修课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第十三条  学位课的考核,各班应统一试卷,并在课程18周上满后统一进行考试。选修课的考核方式由授课老师决定,一般在最后一次课时随堂考试,严禁因复习考试而产生的“吃课”现象。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限制一门课程所有考生成绩的优秀率(具体成绩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得超过所有考试学生的25%。对于学年论文和读书报告其优秀率不得超过所指导学生的1/2。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该于考试后一周内(第20周的考试于开学后第一周),根据由研工办提供的成绩录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研究生院网站,将成绩录入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同时应将签字盖章的成绩单和考试试卷或论文提交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存档。逾期未录入成绩的教师,研究生院将关闭成绩录入系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任课教师负责。

第十六条  对于分别由不同教师评定成绩的课程,须由研究所所长或课程负责人将所有成绩评定人成绩统一并签字后方可报送研工办备案并存档。由于研究生管理系统原因,对于由不同教师评定成绩的课程,其成绩录入应由课程负责人或开课研究所指定专门教师负责。

第十七条  对于学年论文和读书报告,各导师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将评定成绩的论文评语表和读书报告交回研工办,以备录入成绩。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法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制定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际法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际法学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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