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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阶段暂行规定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7-04&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点击量:

一、硕士研究生的学习阶段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期间为四个学期,每个学期课程结束时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一)普通课程的考核: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别:学位课为考试,选修课、读书报告为考试或考查;以同等学历或跨学科考入的研究生补修课,按照所修课程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有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等。

(二)学年论文和读书报告

1、硕士研究生应在第二学期末和第四学期末(一般在当年的5月30和31日)分别向导师提交一篇3000字以上的学年论文和读书报告。每次学年论文均应向导师提交《麻豆一区二区99久久久久研究生学年论文评语表》;每次读书报告均应向导师提交《麻豆一区二区99久久久久研究生读书报告考核表》。此表可在研究生院培养办相关栏目下载。

2、研工办将在排课时,将学年论文和读书报告的要求和上交时间排入教学进度表,以供学生周知。

3、研究生须将当年学年论文和读书报告一式两份上交至各班班长处;各班班长应将汇总论文的题目和名单并随一份论文和读书报告上交至研工办备案存档。另一份论文和读书报告,由学生本人附论文评语表上交给各位导师评阅。

4、各导师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将评定成绩的论文评语表和读书报告交回研工办,以备录入成绩。

(叁)研究生的社会实践

1、社会实践属于应届生的必修环节,学生在第叁和第四学期,在不影响个人课程的前提下,可同时到实践部门实习。

2、为保证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学院严禁研究生在第一学期、第二学期以任何理由外出参加社会实践。

3、学院应对研二学生进行实习指导,召开研究生社会实践说明会,向学生推荐实习基地和实习单位。

4、对于在第叁学期至第五学期外出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我院将实行“研究生社会实践登记备案制度”。外出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需在实习前将实习时间,实习单位向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汇报并登记备案。

二、对于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核:

1、课程考核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

2、读书报告和前沿讲座,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完成的数量和质量,综合评定。

3、研究生课程考核学位课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学位课70及以上为合格,选修课60及以上为合格。

叁、对于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免修

1、研究生学习优秀,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可以按照以下范围申请免修:(1)外语课;(2)专业课。

2、研究生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免考试。

3、免修课程须由研究生填写《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学院批准后,应按所申请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时间进行考试。

4、同一门课程免修申请只能提出一次。

四、对于硕士研究生课程的重修和改选

1、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一律进行重修或改选,不另行安排重考或补考;研究生申请缓考获批准的,应在该课程下一次期末考试前申请参加考试。

2、研究生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应申请重修,并填写《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选修课不及格的,可重修该门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

3、重修课程考试成绩登记表应注明“重修”字样。

4、研究生学位课考试成绩有一门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在同一学期内两门不合格的,应终止学习,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五、对于硕士研究生课程的缓考

1、研究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并附校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申请缓考,经负责人批准后,做好备案登记。

2、缓考不单独安排考试。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与下一次该门课程考核同时进行,按正常考试记分。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应在考试前通知任课教师。

3、因事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六、对于硕士研究生的考勤

研究生在学习阶段,研究生需按《麻豆一区二区99久久久久学生考勤办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老师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麻豆一区二区99久久久久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因事、因病必须在学习期间离校或不能按时返校上课时,应事先请假。因事请假每次不得超过两周,累计不得超过四周;因病请假不得超过四周,超过者应按休学办理有关手续。请假在两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两周以上须经导师同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七、对于硕士研究生的考试纪律

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按《麻豆一区二区99久久久久考试违纪处分办法》处理。如发现作弊,将予以处分;考试作弊者必须重修该课程并只有一次重考机会。第二次作弊者将会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八、本规定由国际法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制定惩戒措施。

九、本规定由国际法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际法学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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