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航空与空间法前沿问题讲座成功举办
2011年10月29日,“航空与空间法前沿问题讲座”于我校研究生院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参加本次讲座的学者、专家包括麦吉尔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Steven Paul Dempsey教授,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局官员、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院长黄解放教授,韩国航空与空间法协会名誉主席金斗焕教授,加拿大Davis LLP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Laura M. Safran女士,韩国航空与空间法协会前会长Soon Kil Hong教授,加拿大庞巴迪宇航集团Me Benoît Chagnon-Philogone先生及台湾航空法专业律师柯莉娟女士。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宣增益教授,国际法学院朱子勤老师主持了此次讲座。
Steven Paul Dempsey教授就国际法与国内法中空间物体的损害责任问题进行了介绍。他指出,加入1967年外空条约或者1972年责任公约的国家都应承担空间物体的损害责任,只要该物体是从该国领土发射或者由该国促成发射。而事实上,即使没有加入相应的公约,根据国际习惯法的一般原则,致损国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许多国家基于保护本国财产、本国公民及其财产的考虑,颁布了国内空间法,作出相应规定,例如国内的空间商业实体须购买保险、国家赔偿后向致损方追偿等。为了促进空间商业投资,保护私人投资者免受重大损失,一些国家还规定了限制责任。
黄解放教授向与会学者介绍了《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特别将《北京公约》与《海牙公约》在航空安保方面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着重阐释了《北京公约》对《海牙公约》有关条款的发展。
金斗焕教授就未来月球开发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主张为月球开发设立国际宇宙机关(ISA)以便国际社会共同勘探开发月球、火星、金星及其他天体上的自然资源。
Laura M. Safran律师介绍了国际上航空法领域的最新动向。Soon Kil Hong教授针对新罗马公约中有关第叁方责任的新规定、新特点进行了讲解,同时指出了新旧罗马公约在应对恐怖主义问题上所存在的缺陷。
Me Benoît Chagnon-Philogone先生介绍了加拿大对本国民用航空器制造商产物出口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别对公司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将遭受的处罚措施的体系进行了介绍,并指出加拿大制造商为避免遭受处罚,必须制定严格的出口控制计划,严格区分民用与军用产物,并对军民两用产物加以特别关注,此外还应对客户信息和合同信息进行严格管理。
柯莉娟律师最后就大陆与台湾航空乘客保护法制比较研究问题进行了介绍,她从内地频现的“霸机”事件出发,对两岸直航中可能涉及的乘客保护制度提出了建议,即对两岸直航进行特别立法,两岸同时适用相同法律原则处理相关争议,包括准据法、司法互助与航空运送人承担限制及非限制责任等,并将一九九九年蒙特利尔公约的一些原则作为两岸直航航线的准据法适用原则。公约及内国法可能出现的矛盾及阙漏亦可在特别法中加以修正,作为规范在大陆及台湾乘客请求金钱及非金钱损害的法律依据。
最后德国科隆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主任Stephan Hobe教授就欧洲征收碳税问题进行了点评,与会学者及我院硕士研究生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会后,参加讲座的全体嘉宾合影留念,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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