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学校对科研成果的奖励,鼓励本院教职工发表高质量的学术成果,促进国际法学院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院配套奖励的科研成果为本院正式教职工撰写的,根据校科研处《科研管理典》学校已予奖励的在权威期刊及国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专着、译着及其他成果。上述论文、专着、译着及成果以学校《科研管理典》的规定为准,本院不另行认定。
二、对于在权威期刊和国外刊物上发表的独立撰写的论文,本院按照学校奖励等额发放;合作撰写的论文,减半发放。
叁、对于独立完成的专着和译着,本院按照学校奖励等额发放;合作完成的专着和译着,根据本人写作的字数按比例发放。
四、对于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作品,本院参照发奖机关奖励标准予以配套奖励。如学校已全额配套奖励的,学院将不予配套奖励。
五、本办法由学院教研办负责具体实施。
六、本办法由院务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七、本办法自2010年7月起实施。
201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