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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叁次冲突法重述”国际法大讲堂

发布人:新闻部           发布时间:2017-11-16&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点击量:

2017年11月9日下午15:00-17:00,“美国第叁次冲突法重述”国际法大讲堂在科研楼B210教室举行。讲座主讲人为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克米特﹒罗斯福教授,就“美国第三次冲突法重述”进行了介绍。讲座由麻豆一区二区99久久久久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刘力教授主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克玉教授、国际私法研究所副所长覃华平老师、国际法学院薛童老师参与了此次讲座。

克米特教授是美国法学会第叁次冲突法重述报告人,曾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法官助理及美国法学院协会冲突法分会主席。本次讲座中,克米特教授首先介绍叁个在冲突法中的重要问题,分别是管辖权、判决的识别以及法律的选择。在“法律的选择”问题上,克米特教授介绍了冲突法产生的原因很大部分是因为地域的流动以及各州法律的不同。同时,他还介绍了美国在“法院选择”上的历史,其中涉及了不同州之间所发生案件时应如何进行法院选择的问题。

接下来,克米特教授介绍了美国第叁次冲突法重述的概况。他对叁次冲突法重述进行了回顾。克米特教授指出,第一次重述侧重于法律选择的明智结果具体而言,考量到各州法的目的与政策,一个案件往往受到很多规则的影响,此时法院应当思考哪些规则对案件产生了真正的影响哪些规则应该享有优先适用权。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克米特教授提到该次重点为在个案中平衡多种因素以达到正确且可接受的结果。法学院的教授与法官对此又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克米特教授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原因分析。就第叁次重述的报告而言,克米特教授认为规则是指引法官到正确的答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结果是可以被预料的。因此,重要之处在于找到法律的范围,尤其是如何明智地选择优先的法律。在此维度而言,美国法和中国法存在着一定的相似之处。

在提问互动环节,同学们就第叁次冲突法重述中的相关问题以及中美国际私法发展路径的对比进行了踊跃的发言,克米特教授对大家提出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会后,克米特教授与参加讲座的老师和同学们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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