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5日,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主办的第二次研究生学术沙龙于下午两点在腾讯会议与综合楼511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研讨主题为《投资人与国家间争议解决制度改革》“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 Reform”,本次沙龙由车路遥老师主持,研究所多位老师及2021级国经班全体研究生参与研讨。
会议第一部分首先由五位同学进行学术汇报,主要由五个方面构成,分别为改革背景、改革方案、常设投资法院、常设多边投资上诉机制及滨厂顿厂改革的中国方案分析。
施巡维同学首先介绍了滨厂顿厂改革背景及现行滨厂顿厂制度存在的问题,比如当前滨厂顿厂裁决缺乏一致性、协调性、稳定性和正确性,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等问题,并提出了对于机构改革、仲裁员的任命和行为守则,条约缔约方对条约解释的参与与管控的改革方案。
唐瑾同学阐释了现有调解规则,通过图表清晰地表明了调解在ISDS中的运用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调解在ISDS中的适用困境,之后介绍了ADR与其他方式相比的优点,最后结合“伯富德资本”年报及相关案例介绍了第三方资助“third-party funding”的相关内容。
石莹同学结合《CHINA, THE EU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和联合国贸法会第三工作组的草案文件分析常设国际投资法庭,首先介绍了欧盟在提案中指出的ISDS目前争端解决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双边层面和多边层面上解决方案,之后阐述了设立常设国际投资法庭的好处及欧盟提出ICS改革的价值及缺点。
朱末同学介绍了常设多边上诉机制的提出背景,两种模式(常设多边上诉机构及特设上诉机制)及设立该机制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别讨论了常设多边上诉裁决在《纽约公约》与《华盛顿公约》规定下的承认与执行,最后从上诉审查的范围与案件负担两个方面介绍了常设多边上诉机制运行的焦点问题。
诸美岑同学通过分析中国政府提交的意见书介绍了滨厂顿厂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中国对此次改革的目标和方案的考虑,并讲述了“中国方案”在其中的决策考量更多的是“以和为贵”,并在最后介绍了常设上诉机制与特设上诉机制及多边投资法院机制的异同。
会议第二部分由老师进行评述,首先余丽老师肯定了同学们学术研究能力的进步,提醒大家要区分奥罢翱与滨厂顿厂的上诉机制,两者在争端解决方面会存在非常大的区别和需求,多边投资法庭是欧盟的主要提议,现在中欧叠滨罢中没有就滨厂顿厂达成文本的,中国方案还是欧盟方案未来可能会显现出来,要了解规则背后的深意,考虑到特定群体的利益并在最后给予了大家选题方面的建议。
孙珵珵老师提示大家讨论规则本身,应该同时思考规则创设的目的以及改革功效,只有关注其背后的推动力才能判断什么才是最适合我国的改革路径,滨厂顿厂创设的目的是去政治化和提升争端解决的效力及执行力,因此国家在改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国家的立场会随着利益驱动而改变,投资的利益决定了机制发展的走向。
陈儒丹老师建议大家要站在动态视角下深入问题,其一,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已经是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的双重角色,身份的改变与现实考量会影响未来的制度改革;其二,涉及到产业的转移问题,跨国公司发生争议时,公司所具有的技术程度与专业技巧会有改变,同时中国对外投资面对的风险也会有类型化的差异,在制度设计中留下的选择权空间会有不同的考量和安排,最后建议大家多角度研究问题。
会议的最后,车路遥老师感谢各位老师带来的精彩分享,她认为各位老师基于深厚的学术积累对今天的主题提出了更为深入的看法,老师们视角互补,给大家合成了一幅更加完整统一的画面。研讨圆满结束。
2021级国际法学院研究生薛茹予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