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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42期——国际法视角下的海外能源投资

发布人:网络部           发布时间:2015-05-31&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点击量:

    2015年5月28日晚七点,我校国际法大讲堂系列讲座第42期《国际法视角下的海外能源投资》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11举行。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利宾为我校师生做了一场精彩的演讲。

本次讲座由国际法学院承办,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郭红岩主持。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显东教授、比较法学研究院朱伟一教授也莅临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张律师从影响全球能源格局的四个主要国家中国、美国、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讲起,结合不同的法域和法系,提出一个公司的海外能源投资将会遇到不同的法域,既要考虑当地的属地法,又要考虑相关的属人法。

在谈及条约和协定对能源投资的影响时,张律师不仅分析了双边投资协定、双边税收协定和双边油气管道合作协定的重要意义,而且还特别阐述了1958年《纽约公约》与东道国的关系问题。

在多边国际条约方面,张律师结合尤科斯,阐述了《能源宪章条约》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在争端解决方面,《能源宪章条约》为投资人提供了叁种可以选择的仲裁方式。

涉及到中国加入《能源宪章条约》的问题,张律师结合尤科斯案分析了中国对加入《能源宪章条约》的担心,并提出该宪章是能源领域唯一有约束力的宪章。中国应当加入该条约,以获得门票,进而取得《能源宪章条约》修改的话语权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加入《能源宪章条约》,有助于公司免受当地政府的征收,提供国际条约下的救济,同时倒逼中国国内的能源改革和法治。

张律师也分析了美国不参加《能源宪章条约》的原因。

最后,他留下了这样一段话:中国需要加快国内能源改革。一带一路需要法律层面的保护。中国需参与国际能源治理,加入国际公约,参与规则制定,获得话语权,甚至领导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如亚投行)。中国需要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公司家走出去,需要一批专业机构(投行、律师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协助中国能源公司走出区。中国需了解国际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培养一批国际仲裁员参与国际仲裁,在国际仲裁中捍卫中国公司的海外能源投资利益。

在问答互动环节,就同学们提出的如发电公司的风险防控以及如何把握一带一路与中国的海外能源投资问题,张律师认为,不管提不提一带一路,公司都一定要走出去;对于如何成为科研与实践双赢的法律人,张律师认为,勤能补拙,做事要专注、坚持,并做好知识储备,抓住机会!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图/文:林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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