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1第19期“国际法大讲堂”在科研楼举行。本期大讲堂的主讲人为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法官刘大群,国公所马呈元教授担任主持人。
围绕“特定指向性”是否是“支持与煽动”的“行为要素”这个话题,刘大群法官结合前南刑庭上诉庭今年1月23日作出的涉及在科索沃阿尔巴尼亚地区犯有屠杀罪行的赛诺维奇(Š补颈苍辞惫颈ć)等人的上诉案做了分析。
刘法官先为大家普及了有关前南刑庭的基本知识。前南刑事庭是依据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设立的,其职能是起诉和审判自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实施了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从成立至今,共签发率161个逮捕证,所有罪犯已全部缉拿归案。
随后,刘法官为大家对本次讲座的探讨话题开始了具体分析。
刘法官首先分析了什么是帮助和煽动(aiding and abetting)。他指出,虽然在有些国家的国内刑法中,帮助犯、煽动犯会单独存在,但在国际刑事法院中,帮助和煽动被当作是一种犯罪的形态(model of liability)。它依附于犯罪本身,如果犯罪没有发生,帮助和煽动行为只在极少数情形下才会被定罪。对于在国外普遍认为认定犯罪时应具备的要素acts rea和mens rea出发,刘法官认为,在协助的情形下,acts rea应指帮助和鼓励主要的犯罪实施行为,当然有时不作为(omission)也会被认为构成acts rea,而mens rea主要是罪犯在犯罪的那一刻的想法,包括愿意(intention)、明知(knowledge)等几种情形。帮助、煽动与犯罪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的话就变成了共同犯罪。这是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最明显的区别。
2011年9月6日,前南刑庭的审判庭作出判决,认为笔补惫办辞惫颈ć对当地发生的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应负帮助和煽动的责任,理由是:他为实施犯罪提供了大量的武器和装备。
Pavković对判决表示不服,他认为协助和煽动应具有特定指向性,并因此提出上诉。刘法官指出,在两种情形下可认为协助和煽动不需要特定指向性(specific direction)。第一,武器本身带有违法性,如提供犯罪工具;第二,向犯罪组织提供协助,如向本拉登基地组织提供帮助。而在本案中,上诉庭考察了五个方面的因素否定了协助和煽动应指向特定的行为。第一,所有的刑事法院规约未规定特定指向性是协助和煽动的要素;第二,PAI RUI SEI在这个案件中区别共同犯罪和协助、煽动的区别时,提出了特定指向性这个词,因此不能认为这是协助和煽动必须具备特定性的理由;第三,所有的判例中,有的判例要求有特定指向性,但在Sidiwen Changing案中法院明确说明协助和煽动不是必须的要素;第四,二战后所有的国际刑事法庭的判例包括纽伦堡、东京、柬埔寨的判例也未确定该规则;第五,所有主流国家的国内法也未要求协助和煽动应指向特定的行为。
在提问环节,刘法官详细回答了兰花老师提出了国际刑法惩治国家领导人的法律理念及张天舒同学所提的特定指向性否是是落在mens rea角度上的问题。之后,本次讲座在热烈的致谢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