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8日晚上6:30—8:30在学院路校区教学楼204多媒体教室举办了题为“从两拓合资看反垄断法的相关问题”的学术沙龙。本次学术沙龙由国际法学院09级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常法迪主持,国际法学院09级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宋岩、孙逸文、沉曼、杨月兰同学担任主讲人,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戴龙教授担任主评议老师,祁欢教授和范晓波教授参加了沙龙并参与了讨论。
第一部分:案情介绍
宋岩同学对两拓合资案进行了简单的案情介绍,引出了今天讨论的主题,并说明了他们的研究思路。宋岩同学认为中国当前铁矿石生产能力有限,中国对铁矿石进口依赖大,两拓合资对中国钢企影响很深。
第二部分: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孙逸文同学就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进行了探讨。
她首先回顾了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发展。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始于美国。美国法院在个案中主导着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发展,经历了从1909年美国香蕉公司诉联合水果公司案所采取的属地管辖原则到1945年美国诉美国铝业案所采取的效果原则再到1976年廷布莱因木材公司诉美洲银行一案所采的限制效果原则;美国颁布了一些法规,可以看作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1982年美国对外贸易反托拉斯促进法》、《1987年美国对外关系法诠释(第叁次)》、《反托拉斯法国际操作执行指南》。她指出相当多的国家也开始了本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尝试,并主要分析了欧盟的单一经济体理论和履行地原则。
接着她分析了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即国际法协会在1972年的纽约大会上,对反垄断法的域外管辖权问题确认的几项理论):部门行为理论、行为归属理论、效果理论。
最后她总结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是具有立法域外管辖权的。
第叁部分:经营者集中
沉曼同学就经营者集中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首先她对经营者集中的形式进行了分析。本案中经营者集中的形式是集中的经营者(力拓和必和必拓)共同设立新的合资公司。而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此问题规定不详,存在法律漏洞。鉴于《反垄断法》适用本案的不足,她提出了改进方法:1、在《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增设第(四)项“合资公司”条款;2、 对《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进行条文内部解释,考察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将其解释成第二十条第(三)项的控制。并得出了结论: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力拓和必和必拓组建新的合资公司,双方将分别持股50%,都将对新设立的公司构成控制,从而符合集中的形态要件。
接着沉曼同学对本案中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对美国、日本、欧盟及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总结基础上,她认为公司的集中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才有被规制的合理性。接着她通过对反垄断法中中国境内的营业额概念的厘清(沉曼同学认为中国境内营业额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同位于中国的买方交易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两拓案案情的分析,认为根据必和必拓和力拓世界范围内的收入和同位于中国的买方交易所获得的收入——“两拓”符合中国法的申报标准,应该主动申报。
第四部分:“两拓”案存在的困难及解决思路
杨月兰同学就“两拓”案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探讨。
她首先通过“两拓”案与可口可乐案对比分析了“两拓”案的特殊性即对我国国家利益的影响程度大。
接着她总结了“两拓”案解决存在的困难。她认为经营者集中有叁种审查结果:不予禁止集中、禁止集中、附条件不予禁止集中,而“两拓”案中禁止集中对中国钢企是不利的,建议商务部采取附条件(如资产剥离,限定销售价格等)不予禁止集中的方式
最后她分析了“两拓”案的解决方式。她认为,在国际法层面的解决方式,宜以力拓案为契机启动中澳高层互动,寻求解决之道;而在法律层面,应通过争取定价权、争取话语权、调整供需的办法解决我国钢企面临的铁矿石危机。
四位同学讲完后戴龙老师对今晚的主题和本期沙龙做了点评,肯定了同学的研究精神和学术热情。之后范晓波老师、祁欢老师对两位同学的课件和讲述从反垄断法的附条件不禁止经营者集中及反垄断法的域外执行等方面提出了一些细节性问题并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同学们均表示受益匪浅,将对此问题继续深入学习。
最后,戴龙老师、祁欢老师、范晓波分别为四位主讲同学颁发了“学术之星”荣誉证书,并合影留念,为此次沙龙划上了圆满句号。
(编辑:曾华彪/摄影:谭勇超、李晓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