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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前沿问题学术沙龙第25期——《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研究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06&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点击量:

发布者:admin_gjfxy   发布时间:2010-11-05 08:36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全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以下简称ECFA),是一份旨在推动大陆和台湾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的框架性协议。该协议经过两岸有关方面叁次正式磋商和多次业务沟通之后,终于于2010629日在重庆获得签署,并于2010912日正式生效。ECFA生效之后,一时间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2010111日下午6:30,我校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于学院路教学楼207教室举办了“国际经济法前沿问题第25期学术沙龙”,就ECFA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此次沙龙由麻豆一区二区99久久久久校长黄进教授担任主评议人,国际法学院院长莫世健教授、国际法学院分党委书记杜新丽教授、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张丽英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史晓丽教授、国际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曾涛副教授,以及国际法学院范晓波副教授、杨帆副教授、成晓霞副教授、冯霞副教授、兰花副教授参加了沙龙。

此次沙龙由国际法学院09级硕士姜绍甜同学、鲁洋同学以及10级硕士孔亚祺同学担任报告人。叁位同学分叁个部分就ECFA相关问题做了报告:

第一部分为ECFA的内容介绍及与CEPA的比较,报告人是姜绍甜同学。她首先介绍了目前我国RTA的发展状况,指出我国多采用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形式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并且正与31个自贸伙伴建设14个自贸区。接下来,她对ECFA的框架体系和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指出ECFA从框架体系上包括序言、主体及附件叁个部分,其中主体部分又分为5章;而从内容来看,ECFA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最后,她将ECFACEPA做了非常详细的比较,指出两者的相似点是同属于一国内部签署的协议,并且框架体系大体相同;而不同点则主要表现在9个方面,分别是:名称、签署人、生效、原则、货物贸易救济措施与市场经济地位、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服务贸易的临时性紧急防卫措施条款、争端解决、终止条款。

第二部分为ECFA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报告人是鲁洋同学。他在本部分的讨论中提出了叁个比较热点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对于ECFA的效力,指出ECFA的签署双方是大陆方面的社团法人海协会与台湾方面的财团法人海基会,那么这两个主体之间签署的协议是否具有官方效力?第二个问题对于ECFA的性质,指出目前理论界对ECFA定性的若干不同观点,即属于国际条约、国内法律安排还是区际协议?然后,鲁洋同学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意图抛砖引玉。第叁个问题对于ECFAWTO的相符性,指出ECFAWTO的最惠国待遇存在冲突,要从WTO中找到合法依据,必须符合WTO对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规定。鲁洋同学分别从货物贸易安排、服务贸易安排以及投资和经济合作方面,详细分析了ECFA是否满足WTO中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第叁部分为台湾社会对ECFA的态度,报告人是来自台湾的孔亚祺同学。她就台湾社会对ECFA争议较热的五个问题进行了介绍,分别是:台湾对大陆的经济依赖是否会造成日后大陆对台湾的政治统一?ECFA签署之后的滴落效果(trickle-down effect)是否会造成台湾社会的就业市场危机?ECFA签署过程中并没有经立法院授权,那么其在岛内实施前,立法院应当如何审议?签署ECFA之后,台湾的农工产物是否会因大陆商品的倾销而遭受巨大的打击?签署ECFA能否保证大陆不再干预台湾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议?在每个问题提出之后,孔亚祺同学都介绍了岛内的正反两种声音,给大家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路。

    

    在叁位同学的报告结束之后,在场的老师和同学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首先由黄进教授进行点评:

首先,对于学术沙龙的组织形式,黄进校长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学术沙龙实际上是一个“以学生为主体,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方式,是一个“教学相长的过程”。

并且,针对主讲同学的表现,黄进校长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其一,在分析两岸关系时,应当充分考虑两岸的历史渊源,要考虑国际大背景与两岸小背景;其二,同学们应当站在国家统一的角度分析,ECFA绝对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准国际条约;其叁,针对同学们临场的发挥,黄进校长认为同学们应当进一步提升自信心,充分提高自己的讲演水平。

此外,黄进校长对ECFA问题也阐述了自己的见解:

第一,对于ECFA的性质问题。应当明确其并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准国际条约,其应当是一种类似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协议,但应与传统的FTA有所区别。ECFA是一国主权内部的贸易安排,是具有海峡两岸特色的合作协议。虽然在现有的国际法框架下,并不存在对其性质的精准界定,但是“生活之树常青”,在现实实践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时候,我们应当主动地创设或者改变相应的规则以适应实践的发展。

第二,ECFA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问题。可以肯定的是,ECFA构成WTO现有规则的例外,但是例外的根据何在?大陆与台湾处于同一主权之下,在WTO的历史上曾经有过“同一主权例外”制度,但现在该制度已经不存在了,那么如何处理这种例外?我们的实践中正面临着这种情况,问题的解决还应当从自贸区理论的研究入手。

第叁,ECFA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ECFA协议已经明确,今后要针对两岸贸易纠纷制定一个独立的纠纷解决协议,这就为我们研究ECFA的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方向。我们应当参照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比如WTO、东盟等)的设计思路来探讨这一问题,但是,应当明确此类纠纷一定不能提交到WTO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在现有框架下,结合现实实践进行协商、沟通似乎是比较稳妥的做法,具体的形式还有待研究。

第四,ECFA与国际私法问题。1028号,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无疑为中国的法院、仲裁院、法人、自然人适用法律问题提供了依据。在中国国际私法协会提交的建议稿中,曾建议涉及港、澳、台的民事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但是因为问题比较敏感,在审议过程中最终将删除了此条。这就为我们留下了研究空间,如何处理大陆与台湾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知道,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多法域国家,大陆、港、澳、台实际上构成了四个法域,在实践交往中,一定会出现冲突,那么此时如何处理管辖权冲突、承认执行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在这个问题上,与澳门相关的适用冲突很好解决。在将《葡萄牙民法典》本土化的过程中,《澳门民法典》的第叁编冲突法将葡萄牙的“本国法主义”、“属人法”主义演变为“惯常居所地主义”,这就为解决此类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思路。那么,在ECFA签订后,两岸民事交往肯定会日益频繁,这就意味着管辖权问题、司法协助问题会逐渐上升,而相关法律适用规则的缺失无疑是一个遗憾,希望其他的立法可以尽快解决此类问题。

在黄进校长精彩的点评之后,参加沙龙的老师与同学们展开深入的交流:

史晓丽老师认为,现在台湾的ECFA小组由马英九直接领导,由此可见台湾地区对ECFA的重视。并且,不排除台湾地区想借此次协议的签署提高其国际地位的可能性;成晓霞老师认为,在解读ECFA的同时一定不能忽略ECFA背后的政治背景,要充分考虑其后的政治因素;莫世健老师从法律分析方法上与大家分享了一些感想,并重点介绍了纽黑文学派的实用主义哲学思想,认为法律不必过度局限于概念,应当关注法律背后的利益;冯霞老师主要就赴台期间的一些感受与大家做了分享;曾涛老师就同学们的研究方法对此次沙龙做了点评,其认为应当动态、系统地研究问题,而不应静态地、切割看待问题。此外,杜新丽老师、张丽英老师、杨帆老师、范晓波老师、兰花老师也与同学们分享了针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看法。最后,黄进校长分别为主讲同学颁发证书并与大家合影留念。

                  

(新闻稿:鲁洋、孙晓杰/摄影:付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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