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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前沿问题学术沙龙”第二十一期

发布人:国际法学院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06&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点击量:

发布者:admin_gjfxy   发布时间:2010-04-12 08:59   

“国际经济法前沿问题学术沙龙”第21

——WTO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物案

WTO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物案是对中国具有重大影响的一个案件,因为出版物的市场准入问题既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利益,更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文化安全。

本次沙龙将涉及如下内容:

一、 案情介绍

主讲人:李伯轩(国际经济法09级硕士研究生)

2007410,美国就“中国影响出版物和娱乐音像产物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WT/DS363/1)请求与中国磋商,但是未能达成一致。20071127,专家组成立。2009812,专家组发布最终报告,总体上支持了美国的立场,认为中国的相关措施违反了GATS的规定和中国有关贸易权开放的入世承诺:首先,在贸易权方面。专家组认为,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 入世后3年内全面开放其贸易。但中国的现行措施只允许中国政府批准的国有独资公司进口出版物、家庭娱乐音像制品、录音制品以及供影院放映的电影,因此,相关措施违反了中国在其入世议定书第一部分第5.1段和第5.2(对于贸易权开放),《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83段和第84段项下的义务。同时,专家组还否定了中国援用GATT20(a)“公共道德”作为例外的辩护。其次,在分销服务方面。中国在其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对分销服务业和视听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了承诺。尽管有这些承诺,中国仍采取了多种措施对致力于从事出版物和一些家庭娱乐音像产物分销的外国服务提供者进行国民待遇限制或市场准入限制。因此,这些措施违反了中国在GATS16条和第17条项下的义务。但是,对于美国主张的中国在对进口文化产物的管理上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的指控,专家组认为大多数不能成立,唯一的例外是在进口报纸和杂志方面,中国的相关措施对于此类进口产物只能通过订阅的方式在国内分销的限制构成了差别性待遇,对其竞争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中方随后提起上诉,上诉机构于20091221提交报告,基本支持了专家组的裁定。目前,该案正处于裁决的执行阶段。

二、研讨主题一:贸易权

主讲人:谭勇超、张振华(国际经济法09级硕士研究生)

研讨内容:

1、中国针对贸易权部分提出—— “供影院发行的电影”以及“未完成音像制品”是服务而不是货物,因此不适用GATT,这一辩解理由是否成立?

2、中国是否有权援用GATT199420(a)中的一般例外进行内容审查?

叁、研讨主题二:分销服务

主讲人:李搏、张文瑞(国际经济法09级硕士研究生)

研讨内容:

1、中国禁止外国服务提供者发行文化产物的措施是否违背了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

2、中国对进口文化产物是否实行了差别待遇,是否违反GATT19943条第4款中的国民待遇要求?

本期沙龙主评议老师:杨帆

参加老师:史晓丽等

本期沙龙执行人:李搏、谭永超

间:20104141800-2100

点:学院路校区教学楼107教室

主办方: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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