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前沿问题学术沙龙”第20期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特殊目的机构”(SPV)法律问题研究
疾风骤雨般的美国次贷危机已经过去一周年了。在过去一年中,次贷危机从美国金融业蔓延到美国实体经济,并进一步祸害到全球经济。次贷危机的核心源于美国不良次级房地产贷款,它作为资产证券化形式的一种,具有很高的风险性。而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在于特殊目的机构(SPV)的设立及风险隔离制度。因此,探讨一下SPV相关法律问题对于认识次贷危机及中国今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研讨主题一:资产证券化中的SPV风险隔离制度
主讲人:郭锐(国际经济法08级硕士研究生)
研讨内容:资产证券化是上个世纪最伟大的金融创新。随着美国次债危机的爆发,资产证券化一度受到质疑,但是通过理性分析,我们不可否认资产证券化这一新生金融衍生工具的强大融资力量。在整个资产证券化操作中,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是SPV的法律构建。本部分对其进行系统的法律分析,试图解决如下问题:“为什么”要构建风险隔离制度?为什么说SPV风险隔离制度的构造是资产证券化的妙笔?怎样通过对SPV的限制达到“破产隔离”?
研讨主题二:SPV模式选择
主讲人:朱静(国际经济法08级硕士研究生)
研讨内容: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处于核心地位。比较分析“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型”叁种SPV模式的特点,得出信托型SPV模式具有法律上可行的比较优势、财产隔离的制度优势和产物品种丰富、创新能力强的优势,提出了信托型SPV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合理选择。
研讨主题叁:SPV监管问题初探
主讲人:和婉(国际经济法08级硕士研究生)
研讨内容:我国多数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在海外市场绕道上市,2006年迄今,共募集超过39亿美元。自2005年10月外汇局发布了《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牵头制定了《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规定》以后,我国对民营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如何?监管主要薄弱环节在哪里?我国政策取向如何?
本期沙龙主评议老师:祁欢副教授
本期沙龙指导老师:范晓波副教授
本期沙龙主持人:08级国际法 刘敏敏
时间:2009年12月22日晚上七点至九点
地点:教学楼207教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