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晚七点,国际法学院第20期学术沙龙在学院路校区教学楼207教室展开,主题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特殊目的机构(SPV)法律问题研究”。主评议人祁欢副教授莅临现场给予指导。
疾风骤雨般的美国次贷危机已经过去一周年了。在过去一年中,次贷危机从美国金融业蔓延到美国实体经济,并进一步祸害到全球经济。次贷危机的核心源于美国不良次级房地产贷款,它作为资产证券化形式的一种,具有很高的风险性。而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在于特殊目的机构(SPV)的设立及风险隔离制度。因此,探讨SPV相关法律问题对于认识次贷危机及中国今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增进中国中小公司海外竞争力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郭锐同学针对资产证券化中的SPV风险隔离制度做了详细的阐述。资产证券化是上个世纪最伟大的金融创新。随着美国次债危机的爆发,资产证券化一度受到质疑,但是通过理性分析,我们不可否认资产证券化这一新生金融衍生工具的强大融资力量。在整个资产证券化操作中,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是SPV的法律构建。郭锐同学的演讲主要回答了如下问题:“为什么”要构建风险隔离制度?为什么说SPV风险隔离制度的构造是资产证券化的妙笔?怎样通过对SPV的限制达到“破产隔离”?
郭锐同学正在演讲
接下来朱静同学的讲解把现场同学们带到了更深层次的思考。朱静同学比较分析“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型”叁种SPV模式的特点,得出信托型SPV模式具有法律上可行的比较优势、财产隔离的制度优势和产物品种丰富、创新能力强的优势,朱静同学认为,信托型SPV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合理选择。现场同学和老师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朱静同学正在演讲
最后,和婉同学的发言将前面讨论的SPV理论思考与中国目前SPV相关的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做了演讲,引起了现场新一轮的激烈讨论。我国多数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在海外市场绕道上市。2005年10月外汇局发布了《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牵头制定了《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规定》,然而我国对民营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任然存在薄弱环节,相关政策导向还有待实际操作的检验。
和婉同学正在演讲
在同学们的主题发言以及热烈讨论结束后,祁欢老师给予了详细精彩的点评,并给叁位主讲同学颁发了荣誉证书,鼓励她们再接再厉!之后,参加沙龙的同学合影留念!此次学术沙龙活动圆满结束!
2009年12月23日 |